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1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伊必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旭芬
- 被告
- 日富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鳳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6,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2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7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