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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2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少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69號

原告
邱雲祥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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