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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27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72號

原告
宣威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珮雯
被告
鐘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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