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33號原 告 薛永昇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朵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