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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姚葦嵐
  • 法定代理人
    賴浩承

  • 原告
    吳萬偉
  • 被告
    力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38號原   告 吳萬偉 被   告 力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浩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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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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