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59號
- 原告
- 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雅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65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