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76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被告
- 漢昕資訊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丁璟翰(原名丁漢強)
- 被告
- 丁璟翰(原名丁漢強)
胡韵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54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