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90號
- 原告
- 全風空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林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錦隆、陳志聲、陳榮信、陳清景、晟興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螺旋式空壓機(WOLF 50 HP)2 臺、冷凍式乾燥機(宙升AD-050)1 臺、冷凍式乾燥機(祐僑YC-50AS )1 臺及空氣桶(1260L )2 臺之價值等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