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勞簡字第2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簡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互動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揚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詹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28日103 年度桃勞簡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