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勞簡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簡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互動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揚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詹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28日103 年度桃勞簡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