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59號

原告
意雅特現代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旺貨運有限公司、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