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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程欣儀
  •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王聖為

  • 原告
    鈦金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為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原   告 鈦金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林裕智律師 被   告 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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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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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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