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87號
- 原告
- 陳媛芳
- 被告
- 旺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浩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起遷讓房屋等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9 日以103 年度桃補字第353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4,520 元,該裁定業已於103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