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34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34號
- 原 告
- 林秀美
- 被 告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陳淑貞律師
- 江淑卿律師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 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 關於「3 如附表所示之33建號」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載「333 建號」。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併聲請補充共同擔保建號即桃園縣八德市○○段000 ○號部分,因該建號建物本不在原告起訴請求事項,非本件訴訟標的,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參,是原判決並無誤寫、誤繕之情事,該部分裁定更正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權 利 │八德地政│抵押權證│設定義│ │ ├───┬────┬───┬─────┤ │事務所 │明書字號│務人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或建號│範 圍 │收件字號│ │ │ ├─┼───┼────┼───┼─────┼────┼────┼────┼───┤ │1 │桃園縣│八德市 │大和段│255地號 │100000分│德資字第│093 德資│林秀美│ │ │ │ │ │ │之59 │066990號│他字第 │ │ ├─┼───┼────┼───┼─────┼────┤ │001900號│ │ │2 │桃園縣│八德市 │大和段│333建號 │全部 │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60,000元 │ │存續期間:民國93年5 月10日至98年7 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