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4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04號

原告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慶
被告
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年11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千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