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5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502號
- 原告
- 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崇慶
- 訴訟代理人
- 莊媚年
- 被告
- 王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貳之五關於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5 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5 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