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8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04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徐建斌
被告
曜鵬塑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忠志
被告
吳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10日內對於「被告吳金龍抗辯業經原告以存款方式抵充部分欠款乙節」表示意見,被告吳金龍則應於10日內提出「經原告以存款方式抵充部分欠款之證據」,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