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24號
- 原告
- 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旻鴻
- 被告
- 蔡玫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中平律師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又本件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