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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32號

上訴人
鄭富仁
被上訴人
江柏慶
訴訟代理人
沈威緻
被上訴人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6,2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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