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32號
- 上訴人
- 鄭富仁
- 被上訴人
- 江柏慶
- 訴訟代理人
- 沈威緻
- 被上訴人
-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章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6,2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