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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程欣儀

  • 原告
    陳彥良
  • 被告
    呂鴻承即凱傑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78號原   告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被   告 呂鴻承即凱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邱秀芬律師 葉智幄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月30日 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提出就本件工程施作所支出之費用項目、價格並提出計算式及相關證據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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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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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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