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45號
- 原告
- 施雲天
- 被告
- 袁煌凱即明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45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