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 原告
- 宇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喬天鼎
- 被告
- 鴻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6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65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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