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徐雍甯
- 原告曹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0號原 告 曹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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