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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林姿秀
  • 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 原告
    林王寶鳳
  • 被告
    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95號原   告 林王寶鳳 被   告 台灣泰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泰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14,4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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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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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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