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陳玉慧
- 相對人
- 桃聯救護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靖卿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
上午12時整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三中關於相對人「張簡碧霞」之記載,應更正為「桃聯救護車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