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調字第251號
- 聲請人
- 展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豪
- 相對人
- 邱予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桃園市中平段905 土地之所有權人之一,相對人為桃園市中平段892 土地之所有權人之一,因相對人堅稱桃園大賞社區並未占用聲請人之905 地號土地,兩造經桃園地政事務所召開說明會協調,然聲請人不服該會議之結果,向鈞院聲請調解。
三、按訴請確認界址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相鄰地之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69 年 度台上字第461 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件依聲請人主張兩造均僅為共有人之一,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聲請人所為之聲請,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