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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
    陳萬金

  • 原告
    王家樺
  • 被告
    普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小字第2號原   告 王家樺 謝明志 被   告 普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立登記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之1 」此有被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且依據被告公司出席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列之地址,亦位於上揭地址,足見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確實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之1 無誤,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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