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勞小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小字第31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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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游雅慧
- 被上訴人
- 戴紹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6,8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