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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

原告
唐強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告
柏虹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進熔
訴訟代理人
李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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