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
- 原告
- 唐強
- 訴訟代理人
- 徐慧齡律師
- 被告
- 柏虹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進熔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簡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