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原 告 馬群明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被 告 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聯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