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01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016號
- 上 訴 人
- 陳燕萍即鑫雲設計傢飾店
- 被 上訴 人
- 蔡輝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前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