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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0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陳燕萍即鑫雲設計傢飾店
被 上訴 人
蔡輝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前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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