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羅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亞京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桃小字第129號與被上訴人圓堡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8 月1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