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4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442號

原告
張詠涵
被告
飛躍國際電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維倫
訴訟代理人
丁敦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