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4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442號
- 上訴人
- 張詠涵
- 被上訴人
- 飛躍國際電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維倫
- 訴訟代理人
- 丁敦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