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223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ꆼ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佳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