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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程欣儀

  • 當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佳富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223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ꆼ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   告 佳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德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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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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