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20號
- 原告
- 關春花
- 原告
- 鴻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張素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白宗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經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方豪
- 被告
- 王曾美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一行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於其上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之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於其上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之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