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12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20號

原告
關春花
原告
鴻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經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方豪
被告
王曾美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十一行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於其上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之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於其上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之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