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程欣儀
- 法定代理人李志仁、王聖為
- 原告鈦金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為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原 告 鈦金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林裕智律師 被 告 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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