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

原告
鈦金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被告
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為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下午15時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