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196號
- 上訴人
- 黃盈毓
- 被上訴人
- 林建欽
- 訴訟代理人
- 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1196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對上訴人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足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