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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3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34號
原   告
林秀美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江淑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 關於「3 如附表所示之33建號」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載「333 建號」。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併聲請補充共同擔保建號即桃園縣八德市○○段000 ○號部分,因該建號建物本不在原告起訴請求事項,非本件訴訟標的,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參,是原判決並無誤寫、誤繕之情事,該部分裁定更正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權  利  │八德地政│抵押權證│設定義│
│  ├───┬────┬───┬─────┤        │事務所  │明書字號│務人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或建號│範  圍  │收件字號│        │      │
├─┼───┼────┼───┼─────┼────┼────┼────┼───┤
│1 │桃園縣│八德市  │大和段│255地號   │100000分│德資字第│093 德資│林秀美│
│  │      │        │      │          │之59    │066990號│他字第  │      │
├─┼───┼────┼───┼─────┼────┤        │001900號│      │
│2 │桃園縣│八德市  │大和段│333建號   │全部    │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160,000元                                             │
│存續期間:民國93年5 月10日至98年7 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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