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程欣儀
- 法定代理人高榮村
- 當事人巨高旺股份有限公司、林玲如即飛凡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原 告 巨高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訴訟代理人 劉建利 被 告 林玲如即飛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歐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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