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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程欣儀
  •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 當事人
    巨高旺股份有限公司林玲如即飛凡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原   告 巨高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訴訟代理人 劉建利 被   告 林玲如即飛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歐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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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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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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