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程欣儀
  •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 當事人
    巨高旺股份有限公司林玲如即飛凡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原   告 巨高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村 訴訟代理人 劉建利 被   告 林玲如即飛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歐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捌仟零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7 月至同年8 月間,向原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貨物一批(下稱系爭貨物),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408,052 元,原告已全數交貨完畢,嗣原告催請被告給付上開價金,為被告所拒,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8,052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積欠前開價金,惟被告向原告於102 年8 月至103 年2 月間所購買之木心板有瑕疵,而受有損害,請求抵銷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間,向原告購買系爭貨物,價金合計為408,052 元,原告已全數交付被告受領完畢,而被告迄今尚未給付前開價金等情,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對帳單、交運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應依約給付前開價金,且不得就102年8月至103 年2 月間所給付之木心板,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關係而主張抵銷,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被告辯稱前開木心板有瑕疵而應以其損害賠償債權抵銷前開貨款債權,有無理由?茲詳述如下: ㈠按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有債務,則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09號判例意旨參照)。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依前5 條之規定,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 條第1 項前段、第359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定。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被告主張原告前開木心板具有瑕疵,為原告所否認,自應就前開木心板確有滅失或減少價值或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為交付予被告時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㈡經查,被告主張原告所交付之前開木心板具有瑕疵,固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65-170 頁、第219 頁】,然細譯被告所提出之照片,僅可見被告使用前開木心板以施作其所承攬之裝潢工程後,成品具有龜裂之情況,被告並當庭提出該等具有龜裂情況之木板一塊,經本院勘驗後,確認木板之一面確有龜裂之情況,另一面則有貼皮且無龜裂【見本院卷(一)第292 頁背面之勘驗筆錄】,原告對此表示:應將木心板好的一面加以加工貼皮,不好的那面當背材,被告逕將背材那面拿來加工,應自行承擔因天然木材所造成背材發生龜裂之風險等語,被告則表示:前開木心板一面有加工無龜裂,而上開勘驗內容所載龜裂之那一面,確為被告自行加工的那一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2 頁背面】,是足認該照片及勘驗筆錄內容所呈現木心板龜裂之情形,可能係與被告自行加工之流程有關或因其他因素所造成,尚難憑此遽以推論原告交付前開木心板時,前開木心板龜裂情形即已存在。又被告收受前開木心板後,業已使用前開木心板於其所承攬之裝潢工程,亦未立即就其所稱之瑕疵向原告為任何主張,足見原告交付前開木心板時,該木心板仍可使用,亦難認該木心板具有滅失或減少價值或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此外,被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為止,尚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前開木心板有何滅失或減少價值或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則其抗辯其對於原告有損害賠償債權存在,而據以與原告之前開貨款債權互為抵銷,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支付命令狀繕本於於103 年9 月1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在地之警察機關,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1318 號卷第17頁),依法於同年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同年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案事實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審究,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 │附表: 103年度桃簡字第1353號│ ├───┬──────────────────────────┤ │編號 │ 貨物品項 │ ├───┼──────────────────────────┤ │一 │南亞-517貴族梧桐-麻單 │ ├───┼──────────────────────────┤ │二 │南亞-517貴族梧桐-麻雙 │ ├───┼──────────────────────────┤ │三 │南亞-517貴族梧桐2分 │ ├───┼──────────────────────────┤ │四 │封邊-517貴族梧桐-6分×100 尺 │ ├───┼──────────────────────────┤ │五 │封邊-517貴族梧桐-1.2寸×100 尺 │ ├───┼──────────────────────────┤ │六 │南亞-519白雪松-麻雙 │ ├───┼──────────────────────────┤ │七 │南亞-519白雪松2分 │ ├───┼──────────────────────────┤ │八 │波麗-313平霧白-麻雙 │ ├───┼──────────────────────────┤ │九 │波麗-313平霧白2分 │ ├───┼──────────────────────────┤ │十 │封邊-313平霧白-8分×100 尺 │ ├───┼──────────────────────────┤ │十一 │軟片-白雪松519-2`×1` │ ├───┼──────────────────────────┤ │十二 │軟片-白梣915-2`×1` │ ├───┼──────────────────────────┤ │十三 │波麗-313平霧白1分 │ ├───┼──────────────────────────┤ │十四 │封邊-313平霧白-6分×100 尺 │ ├───┼──────────────────────────┤ │十五 │低甲醛合板 12mm×3 ×6 │ ├───┼──────────────────────────┤ │十六 │南亞矽酸鈣 6mm×4×3 │ ├───┼──────────────────────────┤ │十七 │定得旺(松)環保角材8 ×1.2 ×1.0 │ ├───┼──────────────────────────┤ │十八 │定得旺(松)環保角材8 ×1.8 ×1.0 │ ├───┼──────────────────────────┤ │十九 │南亞-518摩卡梧桐2分 │ ├───┼──────────────────────────┤ │二十 │封邊-518摩卡梧桐-1.2寸×100 尺 │ ├───┼──────────────────────────┤ │二十一│JapanF1 紅膠角材8.0 ×1.2 ×1.0 │ ├───┼──────────────────────────┤ │二十二│南亞踢腳板T308(橡木) │ ├───┼──────────────────────────┤ │二十三│手括浮雕地板-赤松 │ ├───┼──────────────────────────┤ │二十四│浮雕-921銀杏染白2分 │ ├───┼──────────────────────────┤ │二十五│浮雕-921銀杏染白- 麻雙 │ ├───┼──────────────────────────┤ │二十六│軟片- 銀杏染白921-4`×1` │ ├───┼──────────────────────────┤ │二十七│定得旺(松)環保角材12×1.8 ×1.0 │ ├───┼──────────────────────────┤ │二十八│定得旺(松)環保角材12×1.2 ×1.0 │ ├───┼──────────────────────────┤ │二十九│ 發泡角材51mm×27mm×8尺 │ ├───┼──────────────────────────┤ │三十 │低甲醛A級合板 15mm×4×8 │ ├───┼──────────────────────────┤ │三十一│低甲醛A級合板 9mm×4×8 │ ├───┼──────────────────────────┤ │三十二│木心板18mm×2 ×8 (麻) │ ├───┼──────────────────────────┤ │三十三│柳安合板 3.6mm×4×8 │ ├───┼──────────────────────────┤ │三十四│封邊-921銀杏染白-1.2寸×100 尺 │ ├───┼──────────────────────────┤ │三十五│進口合板 4mm×3×7 │ ├───┼──────────────────────────┤ │三十六│柳安合板 7mm×3×7 │ ├───┼──────────────────────────┤ │三十七│進口合板 9mm×3×7 │ ├───┼──────────────────────────┤ │三十八│檢修孔1.5尺×1.5尺 │ ├───┼──────────────────────────┤ │三十九│南亞-519白雪松-麻單 │ ├───┼──────────────────────────┤ │四十 │封邊-519白雪松-8分×100 尺 │ ├───┼──────────────────────────┤ │四十一│木心板 18mm×4×8(麻) │ ├───┼──────────────────────────┤ │四十二│南亞踢腳板T309(斑馬木) │ ├───┼──────────────────────────┤ │四十三│波麗-302山毛-麻雙 │ ├───┼──────────────────────────┤ │四十四│波麗-302山毛-麻單 │ ├───┼──────────────────────────┤ │四十五│波麗-302山毛2分 │ ├───┼──────────────────────────┤ │四十六│晶鋼美耐地板-古典胡桃 │ ├───┼──────────────────────────┤ │四十七│鋼釘ST45 │ ├───┼──────────────────────────┤ │四十八│南寶白膠#3761(包) │ ├───┼──────────────────────────┤ │四十九│進口合板 4mm×3×6 │ ├───┼──────────────────────────┤ │五十 │南亞-506人造胡桃2分 │ ├───┼──────────────────────────┤ │五十一│封邊-506人造胡桃-1.2寸×100 尺 │ ├───┼──────────────────────────┤ │五十二│軟片- 銀杏染白P21-2`×1` │ ├───┼──────────────────────────┤ │五十三│柳安合板 3.6mm×4×8 │ ├───┼──────────────────────────┤ │五十四│南亞-506人造胡桃1分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沈佳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