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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4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姚懿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440號

原告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月桂
被告
滙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曼玲
被告
黃永國即詠信工程行

      許傑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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