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1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440號原 告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月桂 被 告 滙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曼玲 被 告 黃永國即詠信工程行 許傑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滙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滙資公司)、許傑舜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許傑舜積欠伊新臺幣(下同)15萬元貨款,遂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持由被告滙資公司簽發、被告黃永國即詠信工程行(下稱黃永國)及許傑舜背書之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予伊,以抵償上開貨款,並向伊另行借款20萬元。嗣伊將系爭支票交付訴外人啟翔木業有限公司(下稱啟翔公司)抵付貨款,未料,啟翔公司遵期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銀行以「經掛失止付」為由拒絕付款,伊遂另行給付啟翔公司貨款後以取回系爭支票。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103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黃永國則以:系爭支票遭被告許傑舜竊取,伊已報案處理,且於103 年11月3 日申請掛失,並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獲准在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滙資公司、許傑舜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票據喪失之救濟制度,旨在使能據票據主張權利之人,在喪失票據之情況下,得藉由指示付款人停止付款之止付通知,並向有管轄權之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催告持有票據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曉示如不申報提出者,即宣告票據無效,按該公示催告程序僅係形式上對不申報權利人宣告法律上之不利益,與權利之實體無關,惟倘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法院在為除權判決之要件範圍內為辯論及調查後,認除權判決之聲請為合法,且有理由者,應為票據無效之宣告,該失權之宣告,有形式上及實質上之確定力,其確定力及於受公示催告之一切利害關係人。票據經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後,票據債務人對於持有該票據之人因除權判決已不負義務,持票人如主張票據權利訴請票據債務人給付票款,即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鋼管支撐鐵角才租借憑單、鋼管支撐租賃契約書、系爭支票、退票理由書(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7頁)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黃永國所不爭執,而被告滙資公司、許傑舜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為真實。 (三)惟查,系爭支票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公示催告,並由被告黃永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聲請除權判決,經臺北地院於104 年3 月26日以104 年度除字第382 號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除權判決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該除權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則系爭支票無效之宣告有形式上及實質上之確定力,在該除權判決經因該判決受不利益之人,依法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由法院將該除權判決撤銷前,原告縱係持有經宣告無效票據之善意持有人,亦無任何實質票據權利可言,自不能許其行使系爭支票上票據權利。 五、從而,系爭支票既經除權判決宣告無效,原告復未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訟,自不得依無效之票據行使權利,故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103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智仁 附表: ┌─────┬─────┬──────┬─────┬─────┐ │ 票號號碼 │ 發票日期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 提示日 │ │ │ │ (新臺幣) │ │ │ ├─────┼─────┼──────┼─────┼─────┤ │SC0000000 │103.11.05 │35萬元 │新光銀行東│103.11.05 │ │ │ │ │台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