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張永輝
- 上訴人力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劉立鈞
- 被上訴人吳萬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249號上 訴 人 力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立鈞 被上訴人 吳萬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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