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90號
- 原告
- 普樂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香
- 訴訟代理人
- 江金政
- 被告
- 洪宇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喬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3 ,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