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施函妤
  • 法定代理人
    邱世德、張枝盛

  • 原告
    宏金機電有限公司法人張月美
  • 被告
    盛豐開發工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93號原   告 宏金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美嬌 原   告 張月美 被   告 盛豐開發工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枝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主文更正後內容「被告張枝盛應給付原告張月美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枝盛應給付原告張月美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邱志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