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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5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502號

原告
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慶
訴訟代理人
莊媚年
被告
王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貳之五關於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5 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 年5 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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