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6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611號
- 原告
- 唐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家錦
- 訴訟代理人
- 郭亭儀
- 被告
- 金順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6 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如附表一所示貨品,經被告受領全部貨品,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予原告。詎原告持前開支票遵期為付款之提示,竟因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退票,被告迄今尚積欠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99,525 元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399,525 元,及自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統一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經核無訛,復參以被告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均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等情,本院審酌上開書證與原告所述相符,並綜合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五、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訂購貨品並依約收受,自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99,525 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3 年6 月18日公示送達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國中,並登載於新聞紙,並於同年7 月8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該新聞紙、本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是原告得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即為同年月9 日,應堪認定。
七、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9,52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3 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出貨日期 │ 貨品項目 │ 統一發票 │ 價 金 │ │號│ (民國) │ │ 號 碼 │(新臺幣)│ ├─┼───────┼─────┼─────┼─────┤ │01│102 年6 月5 日│ 零件一批 │NG00000000│ 120,750元│ ├─┼───────┼─────┼─────┼─────┤ │02│102年7月25日 │LD-200HA冷│NG00000000│ 141,750元│ │ │ │凍式乾燥機│ │ │ │ │ │ │ │ │ ├─┼───────┼─────┼─────┼─────┤ │03│102年11月20日 │220V電子式│QC00000000│ 4,305元│ │ │ │排水器 │ │ │ │ │ ├─────┤ │ │ │ │ │Y型過濾器 │ │ │ │ │ ├─────┤ │ │ │ │ │維修工資 │ │ │ ├─┼───────┼─────┼─────┼─────┤ │04│102年12月1日 │油過濾 │QC00000000│ 4,620元│ │ │ │器濾蕊 │ │ │ │ │ ├─────┤ │ │ │ │ │維修工資 │ │ │ ├─┼───────┼─────┼─────┼─────┤ │05│102 年12月26日│LS16-100HP│ │128,100元 │ │ │ │空壓機修繕│ │ │ │ │ │零件 │ │ │ ├─┴───────┴─────┴─────┼─────┤ │ 共 計│399,525元 │ └─────────────────────┴─────┘ 附表二: ┌─┬─────┬─────┬─────┬───────┬────┬──────┐ │編│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付款人 │ 提示日 │ │號│ │ │(新臺幣)│ (民國) │ │ (民國) │ ├─┼─────┼─────┼─────┼───────┼────┼──────┤ │01│FA0000000 │ 金順瑞 │141,750元 │ 103年2月28日 │第一銀行│103年3月3日 │ │ │ │有限公司 │ │ │內壢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