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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6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611號

原告
唐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家錦
訴訟代理人
郭亭儀
被告
金順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6 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如附表一所示貨品,經被告受領全部貨品,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予原告。詎原告持前開支票遵期為付款之提示,竟因被告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退票,被告迄今尚積欠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99,525 元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399,525 元,及自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統一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經核無訛,復參以被告已去向不明,期日通知書均係以公示送達之方法為之,衡情應不可能向原告為清償等情,本院審酌上開書證與原告所述相符,並綜合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五、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向原告訂購貨品並依約收受,自負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99,525 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3 年6 月18日公示送達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國中,並登載於新聞紙,並於同年7 月8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該新聞紙、本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是原告得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即為同年月9 日,應堪認定。

七、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9,52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3 年7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出貨日期    │ 貨品項目 │ 統一發票 │  價  金  │
│號│  (民國)    │          │ 號    碼 │(新臺幣)│
├─┼───────┼─────┼─────┼─────┤
│01│102 年6 月5 日│ 零件一批 │NG00000000│ 120,750元│
├─┼───────┼─────┼─────┼─────┤
│02│102年7月25日  │LD-200HA冷│NG00000000│ 141,750元│
│  │              │凍式乾燥機│          │          │
│  │              │          │          │          │
├─┼───────┼─────┼─────┼─────┤
│03│102年11月20日 │220V電子式│QC00000000│   4,305元│
│  │              │排水器    │          │          │
│  │              ├─────┤          │          │
│  │              │Y型過濾器 │          │          │
│  │              ├─────┤          │          │
│  │              │維修工資  │          │          │
├─┼───────┼─────┼─────┼─────┤
│04│102年12月1日  │油過濾    │QC00000000│   4,620元│
│  │              │器濾蕊    │          │          │
│  │              ├─────┤          │          │
│  │              │維修工資  │          │          │
├─┼───────┼─────┼─────┼─────┤
│05│102 年12月26日│LS16-100HP│          │128,100元 │
│  │              │空壓機修繕│          │          │
│  │              │零件      │          │          │
├─┴───────┴─────┴─────┼─────┤
│                                共      計│399,525元 │
└─────────────────────┴─────┘
 附表二:
┌─┬─────┬─────┬─────┬───────┬────┬──────┐
│編│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付款人 │   提示日   │
│號│          │          │(新臺幣)│   (民國)   │        │  (民國)  │
├─┼─────┼─────┼─────┼───────┼────┼──────┤
│01│FA0000000 │ 金順瑞   │141,750元 │ 103年2月28日 │第一銀行│103年3月3日 │
│  │          │有限公司  │          │              │內壢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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