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8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67號
- 原告
- 王淑女
- 被告
- 張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下午13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請原告說明其究係向洪音(音譯)公司抑或立宸企業社租用音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下午13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請原告說明其究係向洪音(音譯)公司抑或立宸企業社租用音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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