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67號原 告 王淑女 被 告 張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下午13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請原告說明其究係向洪音(音譯)公司抑或立宸企業社租用音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