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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程欣儀

  • 原告
    王淑女說明其究係向洪音(音譯)公司抑或立宸企業社租用法人
  • 被告
    張木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867號原   告 王淑女 被   告 張木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下午13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請原告說明其究係向洪音(音譯)公司抑或立宸企業社租用音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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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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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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