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32號上 訴 人 鄭富仁 被 上訴人 江柏慶 訴訟代理人 沈威緻 被 上訴人 勇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6,2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邱志堅